【中国碳市场的建立初期不可能是完美的,但只要我们设计的机制是正确的,总有趋向于完美的那一天。】
记者:碳市场分为遵约市场与自愿市场,在过去十年的发展过程中,两者的份额是否有所改变?哪一种市场将会成为中国未来十年发展的重点?
段茂盛:一直以来遵约市场都是比较大的市场,自愿市场一直都比较小。比如我们现在的碳试点就属于一种强制性的遵约市场。自愿市场有一定的发展前景,但是总的来说空间较小。如果企业缺乏强制的压力,那么他去参与碳市场的动力完全来源于自己的积极性和对节能减排的认识,但约束力有限。所以遵约市场一直是碳交易市场中的一个大头,无论在欧盟还是在中国都是如此,在近期也不会发生改变。
记者:您曾经担任过CDM(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清洁发展机制)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主席,请问CDM机制在过去的几年中对中国有哪些贡献,对中国碳市场的建立提供了哪些帮助?
段茂盛:从CDM的角度来讲的话,它对中国的贡献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无论对企业还是政府,CDM帮助他们增加了一种资金的来源和收入。比如我们国家使用来自CDM的企业收入建立了一个CDM基金。根据CDM基金管理中心的网站发的年度报告,截止2013年底,该基金总量已经超过100亿,而政府从企业的一部分项目中收取的资金都能有100多亿的话,可想而知企业在其中的获利肯定更高。
但我觉得比这个更重要的是它在非资金收入方面对我们的贡献。我们这几年企业、个人对气候变化的意识提高了,一方面是归功于我们的宣传,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其实是归功于CDM。CDM可以渗透到各个角落去吸引别人关注气候变化的项目,从而使别人有动力去主动了解气候变化的问题,其中企业对气候变化的关注度有了很大的提高。其次我们搞试点,试点里面遇到的非常棘手的问题就是没有数据,而数据是经由各个企业自己统计起来的,这就要求企业内部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统计体系。很多企业在做CDM之前,它内部的管理体系其实是非常差的,比如我们一些节能项目、钢铁厂、水泥厂等等,但是一旦加入CDM之后,这些企业便被要求建立一个完善的统计体系去核算能量的消耗和排放等各项指标。所以CDM很大程度上帮助他们提高了内部的管理能力,这种管理能力在我们试点的时候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这样的统计数据的能力,碳市场的试点抛开质量不谈根本没有办法进行下去。
第二个我们现在有很多核查企业的机构,以前做DOE(CDM机制中的审核机构)的这些机构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很多在CDM咨询公司中担任核查员的个人在碳市场的建设中运用了在CDM中所积累的经验,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另外还有很多原先做CDM的服务机构,与企业有很多接触,推动了企业内部管理体系的优化,在核查的过程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而这些都只是CDM针对试点地区的帮助。对于非试点地区来说,将来我们要建全国的市场要求每个地区都要有相关的部门,而我们CDM项目在非试点的地区分布更多,所以无论在试点市场还是在全国的市场中CDM都会发挥非常大的作用。
记者:相比美国、欧盟、韩国、新西兰等国的碳交易市场,中国的碳交易市场具有哪些与众不同的特点,能从先例中吸取哪些经验?
段茂盛:先说能够吸取哪些经验,首先一个碳市场的要素基本上都是一样的。建立一个碳市场总要先设立总量,再规定哪些企业、设施要参加进来。其次确定怎么样去分配指标,是免费还是强制,如果免费则通过哪种手段。另外还要明确怎么样去统计、核查它的排放,怎样去做最终的评估,如果违约怎么处理,还包括建立起一套财务制度来支持整个交易体系。这些基本要素各个不同的碳市场都具备,差异存在于具体问题上,比如排放上限。欧洲的排放上限很清楚,欧洲各国是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第二承诺期的缔约方,他们已经有一套指标,自然而然就有一个排放上限,就可以把京都议定书的上限直接分到ETS(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上,而中国就需要先制定一个排放上限,这是一个非常痛苦的过程。
第二就是指标的分配,用到的方法都差不多,但合不合理,工业界能不能接受,取决于中国自己的情况。因为一个企业不仅仅面对气候变化的政策,还需面对节能等各种政策,政府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要考虑到企业能否满足不同政策的要求,简单的说,政策之间不要打架。比如电力部门,发电厂上网电价是政府控制,发多少电是年度计划定好的,假如设一个绝对量的排放上限根本不可行。如果政府给了企业很多约束,但是没有可行解,就会产生很严重的问题。这就是中国面临的特殊情况之一。
另外中国的国有企业是非常复杂的,很多地方政府实际上对于国有企业没有太强的约束力,处罚权在中央政府那里,这也是试点中碰到的很大的问题。无论是试点还是将来要建立起来的全球市场,怎么样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是我们亟需认真思考和解决的一个问题。
所以面对中国的特殊情况,在别国的实践中被证明有效的某项政策,能否适用于中国还需要进一步商榷。
记者:中国的碳交易市场制度缺失是否会使得违约成本变得很低进而引发市场的混乱?如何解决?
段茂盛:现在中国进行了七个试点,其中有六个启动,只有北京和深圳有法律依据。两地的人大常委会出了一个决定,可以对违约企业进行一个违规部分3至5倍的罚款,从这两个地方来说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其他五个如果没有在人大层面立法,地方政府即使可以去罚款,也不能想罚多少罚多少,需要根据中国的《行政许可法》。该法规定让地方人大常委会审定罚款的数额,大多都是3~15万,对于企业来说没有什么影响。这也是中国的一个特点,在没有法律基础的情况下,怎么样去做这样一件事。所以中国就有很多发明,比如说在很多试点的地方,节能的主管部门和ETS的主管部门是同一个部门——发改委。如果你不去遵守我关于ETS的相关决定,我就不允许你申请在节能部分的优惠资金,即通过别的手段进行制约。所以我们要根据中国企业的特点,采取一种合适的措施,不能照搬欧盟。但这并不是说要满足于没有法律基础的现状,而是要在现有的情况下做得更好。
记者:从宏观上来看,各个国家或地区的碳交易市场还相对独立,今后是否可能发展成为一个全球市场?如果可能的话,需要做哪些努力?
段茂盛:这个是一个一直被讨论的问题。在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的时候其实只有欧盟的ETS,通过CDM这个统一的规则来连接,基本上是一个间接的统一全球市场,而现在就更多倾向于各干各的。因为最理想的情况是在京都议定书或者在公约下达成关于市场机制的协议,适用于所有的国家,但是从2007年的巴厘岛会议之后一直没有达成这个协议,所以就各自为营。在全球层面,自上而下的手段已经失败了,在联合国那边到现在为止没有谈成,但是2015年我们会在巴黎谈一个关于2020年之后的一个协议,如果谈成,那么自上而下的手段就复活了。如果谈不成的话,就要考虑怎样把分散的市场联系起来,不过这个过程是痛苦而又漫长的,各个地方的规则都不一样,不是三年五年能够完成的。
记者:国际上对于中国碳市场的评价如何?
段茂盛:从国际上来说,大家都认为这是非常重大的进展,正面的评价非常多,但同时有些人指出现存市场有很多缺陷,需要在这方面做得更好。中国碳市场的建立初期不可能是完美的,欧盟的碳市场建立了10年仍然是不完美的,但只要我们设计的机制是正确的,没有大的漏洞,让它先运行起来,再不断地通过实践去完善,总有趋向于完美的那一天。
【段茂盛介绍】
段茂盛,博士,毕业于清华大学机械工程系,获工学学士学位,同时于经济管理学院,获经济学第二学士学位,任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能源环境经济研究所副所长,《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委员,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