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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ald Clarke

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央政府并没有对这些地方政府融资债券提供任何正式或非正式的担保。因此,如果可能的话,挖掘这些债券背后的抵押类型究竟为何,是十分重要的。

 

记者:James Long

记者:今天我将会就您的研究结果对上海乃至中国意味着什么展开详细地讨论。作为一个学者以及一个总是在寻找有趣的论文主题的人,你是如何想到这个议题,进而开始你的研究的呢?

Donald Clarke研究是一项非常困难的工作,特别在中国尤其如此。我是在去年彭博杂志的一篇讲述地方政府融资工具的文章当中想到这个题目的。听起来,这是一个非常有趣的题目,因此我和我的研究助手决定以法律的视角来探讨这个问题。

记者:所以在你的演讲当中,谈论最多的就是关于债务偿还的法律问题。那么为什么这些债券如此不可靠呢?

Donald Clarke地方政府债券是否是一个安全的投资标的是非常富有争议的。有些人预测,即便是这些由债券融资的投资项目最终真的未能清偿,中央政府也会出手对陷入困境的地方政府债券进行援助。然而,中央政府并没有为地方政府债券提供任何正式或非正式的担保。因此,如果可能的话,挖掘这些债券背后的抵押类型究竟为何,是十分重要的。

记者:很有意思。在你的演讲当中,你提到了三种为债权人提供担保或者抵押的形式,那么现在可以预期能够让人们确信的形式是什么呢?

Donald Clarke回顾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记事,我们发现了三种主要的偿还保障机制,第一种是地方政府承诺在地方政府债券遇到违约风险的时候对债务进行偿还。许多提供这种保障的债券发行都会明确地说明地方政府已经提供了这种形式的担保。一些地方政府会从他们的财政收入当中留出一部分来作为偿还地方政府债券债务的专项基金;还有一些地方政府以银行账户作为抵押,在这个银行账户当中有来自提供收费服务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应收账款,这些应收账款基于一个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债券的建造转让协议。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债券提供一些更加隐蔽的承诺,声称自己总是能够从地方政府那里为自己争取到最大程度的支持。然而,无论采取哪种方式,政府的承诺都不是一个在法律上站得住脚的担保。第二种方式是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这种方式的抵押的利益是显而易见的。债券发行商从地方政府那里得到担保的、市场可交易的长期土地使用权,并且根据《担保法》将这种权利作为抵押。第三种方式是由第三方主体承诺在债券发生违约风险时提供担保。这个第三方可以是从目标项目当中获得稳定现金流的控股公司,或者,更加常见的是,一个专业的担保公司,它的主要业务就是提供金融担保。

记者:您提到了政府提供的保障。既然他们(政府)承诺为债券提供担保,那么为什么还会有风险呢?

Donald Clarke这种担保形式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政府担保并不能为中国的法律所认可。其次,政府的承诺在现实当中也是很难强制进行的。中国的法律并不能完全地将政府主体作为经济活动当中的他方当事人。我的文章对这些法律都进行了参考。即便是一方成功地起诉了中国的政府机构,收集证据的几率也几乎是零。很难想象一方当事人会出现在政府的办公室当中,开始搬走电脑以及其他的办公用具以满足取证的需要。简而言之,任何政府的承诺顶多只是为当下政府机构提供了一个“软担保”。然而,我们研究过的半数债券发行都仅仅提供了这种形式的担保。

记者:那么土地使用权抵押以及第三方抵押又如何呢?您认为这些担保方式的问题在哪里?

Donald Clarke就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担保形式而言,有些问题必须要考虑到。首先,土地很可能被高估或者被不可靠地估值。其次,土地上很可能有一些其他的保留物。批漏的质量高低不一。第三,从法律上看,土地使用权是否可靠也是不清楚的。《城市房地产法》考虑到了(但却没有明确地陈述)地方政府提供土地使用权时可以收取费用,并且这种给付要在授权之后不久就进行。而在地方政府债券这边,这种给付必须在没有任何资金交易的情况下进行(在进行权力转移的时候,地方政府债券并没有发行),同时,金钱的给付也不能随后进行,因为从债券当中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当中。

记者:我想第三方主题担保也不能够提供足够的担保。

Donald Clarke并不是这样。这种情况下的担保人可以是控股公司,也可以是专门做担保服务的专业担保公司。这些债券由担保主体的运营资产进行担保,这些资产在需要对债务进行偿付的时候可以依法进行转移或者处置。因此,这种情况下的裁决是针对担保公司实物信息而非对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者的。对于担保公司收入来源以及资产项目构成了裁决的主体。显然,债券持有者必须尽可能对担保公司进行调查以确保他们的资产安全。如果在同一时间必须用有限的资产对许多的债权人进行支付,那么担保公司的担保就很没有价值了。我们有理由认为,那些导致某些地方政府债券发生违约的金融印务也会引起其他的债券发生违约。

Donald Clarke简介:

Donald Clarke,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