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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兴中

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Anthony W. and Lulu C. Wang 讲席终身教授

中国文化传统中关于秩序与纠纷的态度通常运用“礼法结合”,即由两套规范系统来调整秩序与非秩序,但西方则用一套规范既解决纠纷,又惩罚犯罪。在将“礼法结合”的传统介绍给西方世界时,我将其称之为“规范二元论”(Normative Dualism)。

於兴中:规范二元论:关于中国解决秩序与纠纷问题的初步想法

记者:李霁萱

记者:您在《强势文化、二元认识论与法治》一文中曾提出“二元文化认识论”,这与今天演讲中的“二元论”是否一致?有哪些异同?这一“二元论”是否也反映了亚洲其他国家面临的现状?

於兴中:并不一致。在那篇文章中我主要谈的是两种不同的治理方式,那段时间人们特别重视法治,将其和人治对立,在讨论是人治高于法治还是法治高于人治,即两种道路的选择。我在那篇文章里主要在批评那种非此即被的二元认识论。而现在的这篇文章主要是有关法学研究的。现在,国际上的法学研究进入了一个无主流的时代。这恰恰为中国法学的发展提供了契机。我们能为世界贡献什么,以及我们如何能让自己的法律传统被世界所了解。在这个大背景下,我就选择了中国法律制度传统里的“礼法结合”的特色,想把它介绍给西方学者。但西方人并不懂何谓“礼法结合”。它实际上所指的是中国在治理、或者说在解决纠纷时,不像西方是使用一套系统规范来既解决纠纷,又惩罚犯罪。我们传统所说的“礼”是预防犯罪,由“法”来扮演惩罚者的角色。这样一种由两套规范系统来调整序与非秩序的做法,我就将其称之为“规范二元论”((Normative Dualism)。

 唐律对东南亚各国的法律制度影响很深,尤其像日本、韩国、越南。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在这些国家没有发生变革之前,其文明秩序也是和中国相同的,以“德”作为正面形象,以刑罚作为负面形象。但在其社会制度发生变化之后,这一“规范二元论”并不能完全反映其现状。

记者:您认为这一“规范二元论”给中国当代的法治建设带来怎样的影响?

於兴中:有一定的制约。这里涉及一个较为宏观的问题,即法律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有种说法是,法律要为经济改革保驾护航,但事实恐怕并非如此。当今世界各国并没有实例直接说明法律和经济有必然联系。中国的情况是首先出台政策,政府观察到在人民的实践中其可行,将其局部推广,之后发现其行之有效再扩大推广的范围,再制定法律,其后随着社会关系的发展,法律被更改,抑或束之高阁。“规范二元论”起源于祭祀,逐渐发展为调整贵族行为规范的规则,即“礼”。“法”则是从“刑”开始,带有惩罚性,而非管理性、预防性。这样的规范方式现在是否应该继续存在,还是应该改革,使整个社会秩序的维护和纠纷的解决都依靠法律,现在仍不可盲目下结论,但是当提到“法治国家”的时候,很可能就是说我们应该抛弃这种“规范二元论”,以“法”为主。

记者:这可以呼应您在《作为法律文明秩序的“法治”》一文中的观点,即亚洲各国遵循的是道德文明秩序,中国是此类文明秩序中的典范。那么这种文明秩序是否会和遵循法律文明秩序的西方国家和按照宗教文明秩序治国的伊斯兰诸国在社会制度安排上产生矛盾?该如何避免这些矛盾,取其精华以运用到当下的社会治理上? 

於兴中:事实上,在各个国家和地区这三种文明秩序都是存在的,但由于外界条件的不同,每个国家或地区都有一个统御性最强的文明秩序。当它们产生矛盾时,一定有一种占统御地位,如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或曰中国法律的道德化。当一个社会中这三维的文明秩序都得到发展之后,这个社会安排就是相对来说最理想化的。一个理想的社会中应存在一些原则,我认为其中最重要是“权利原则”,它保障个人的权利得到充分维护。其次是存在于关系社会的“关系原则”。当权利与权利之间,权利与关系之间产生矛盾时,就出现“悲悯原则”,它被广泛运用于社会各个领域,在解释学中这样阐释:尽可能给最差的观点以最好的展示,即从别人的角度考虑,不否定不同的观点,而是想办法理解它。在法治领域,要尽可能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除此之外,在政治安排上必须采取“分权原则”;而“辅助原则”是指当一件事由最小的单位能够解决,就不要搬动大的单位解决。如一个小县城可以解决的事,就不要要求中央也直接干预,在其解决不了的时候,高一级的政府再去协助他们,给予援助。

记者:那么您认为这些原则是如何体现在亚洲各国的治理中的?

於兴中:日本和韩国可以说在政治、经济制度及人的意识上比亚洲其他国家更为先进。这两个国家在政治制度上基本采取了“分权原则”,如韩国成立宪法法院,日本实行司法审查,这都是分权制衡的表现。但“辅助原则”则没有更广泛的体现,欧盟把它看做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所有实行联邦制的国家也都实行这一原则。

记者:孙笑侠教授在法律分论坛开幕式上曾提到,北欧各国的法律由票据法逐步统一,您认为亚洲各国能否借鉴这一模式?

於兴中:首先要在文化上达成一致,再谈法律的统一化。前一天论坛我在总结时,也提到亚洲合同法统一的前景。首先,有没有必要制定统一的法律?现在各国是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来管辖的,为什么要重新制定一个亚洲各国的法律,有什么必要?其次,如何统一?最后,统一什么?所以像这一运动,即便是不能被各国政府所接纳,它本身是一种学术研究。

记者:那么亚洲国家在哪些领域需要进行法律的统一化?

於兴中:很明显,解决纠纷的机制非常需要。另一个是对自然灾害的回应,我认为亚洲各国应该有共同的应急机制。还有就是论坛上所讨论的合同法,因其不因地域限制。

记者:所谓“亚洲智慧”,或将其缩小为“亚洲的法学智慧”,您认为有哪些或哪类理念及传统最值得传播?

於兴中:首先要明确,何谓“亚洲智慧”。而在谈论这一概念之前,你要问何谓亚洲,包括东亚,西藏,印度吗?从宗教的角度来说,亚洲囊括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等。这个概念内涵太广,外延太大,只能笼统地说,所有和东方有关的东西。而“亚洲智慧”到底指的是什么?从与会者的文章及发言中你会发现,有“和谐”、“调解”、“解决纠纷的多元机制”这些关键词,但这些智慧严格意义上都是非法律领域的,所以谈“亚洲法律智慧”是一件比较“悬”的事情。当然,以建设性的角度来谈,我认为要把“法律”这个概念界定清楚,可能需要把它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扩充,即包涵对通常意义上不是法律的规范性手段,这样就可把“和谐”等概念包括进去。

记者:您觉得这些非法律的规范性手段,在全球各国治理上有哪些借鉴意义?

於兴中:介绍出去之后,也许有用,比如西方的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主要包括仲裁和调解,调解在美国是用来弥补它正式的诉讼制度,但很难说这个调解就是从中国传过去的。我本人不主张“亚洲特色”或“亚洲价值”,而应将一些具有普适性的理念和传统进行推广,这样才更具价值。

於兴中简介:

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Anthony W. and Lulu C. Wang 讲席终身教授。兰州大学文学学士,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博士;曾执教于哈佛大学、香港中文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法律与社会理论、法律文化、香港宪政、司法改革。